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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7 00:00来源:芜湖市安监局作者:超级管理员阅读次数: 字号:

应急201990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强化停产停建期间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停产停建矿山报告和公告制度

对处于基建期间或正常生产的非煤矿山,需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填写《非煤矿山停产停建报告表》(见附表1),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各县区应急管理局每月底将辖区内停产停建非煤矿山情况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将于每季度末公告全市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落实停产停建期间企业主体责任

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面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带班和专人值守,保持通讯畅通,防范各类事故。地下矿山停产停建期间,可以封闭井口,确保任何人无法自行入井;不封闭井口的,所有直通地表的井口必须派人值守,需要安排从事维修、排水作业的,必须开启通风机,入井人员必须配齐安全防护装备。露天矿山停产停建期间,要划定警戒区域、设立警示标志、清除边坡危岩、切断场地电源等。尾矿库停止运营前,要降低库水位、增大调洪库容、修整排洪系统,停止运营期间,要强化值班值守、安全巡查。

三、严格规范复产复工检查验收工作

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需要恢复生产经营或施工建设的,企业应制定复产复工实施方案,组织自查验收,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自查验收合格的,企业应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提交《非煤矿山复产复工申请表》(见附表2)和复产复工自查验收材料。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组织复产复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恢复生产经营或施工建设。发现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产复工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状况,对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暂时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名单及时抄送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爆炸物品。要把停产停建矿山纳入非煤矿山日常监管执法对象,定期开展执法检查,督促非煤矿山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措施。要积极探索创新停产停建矿山淘汰退出新思路,对缺乏技术、人才、资金及无能力整改隐患的矿山,要有计划的予以淘汰;对长期停产停建、复产复工无望的矿山,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对资源接近枯竭的矿山,要鼓励其退出转产并妥善解决退出后的遗留问题。

附件:1.非煤矿山停产停建报告表

2.非煤矿山复产复工申请表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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