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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以案释法”典型案例(2019年1季度)

发布日期:2019-02-25 00:00来源:芜湖市安监局作者:超级管理员阅读次数: 字号: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区某某厂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案

案情表述:

  2017年9月25日,大鹏新区安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大鹏新区某某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受限空间操作规程等安全隐患。制作了《现查检查记录》,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单位于10月10日前完成对现场隐患的整改。

  2017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制定受限空间操作规程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并针对现场情况出具了《整改复查意见书》。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立案,并立即围绕该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处理结果及依据:

  该案办理期限经延期,在经过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定深圳市某某厂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8年1月12号,大鹏新区安监局执法大队作出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的罚款,并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中未制定专门的受限空间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在作业中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劳动实践中,以血的代价换来的科学经验总结,是工人在生产操作中不得违反的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员工在生产劳动中如果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后果将十分危险,轻则受伤,重则丧命。本案中执法人员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的指令时,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制定本单位的操作规程。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或者未按期整改落实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指令的,可以依法立案予以处罚。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将企业各级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完成生产或经营任务的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及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三是所有的从业人员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还应落实具体奖惩办法。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个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制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安全值班制度、安全生产竞赛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办法等;二是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电气安全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技术管理等。规程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定、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用于安全设施建设、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等。因此,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并保证这项投入真正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排除。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的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于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害人员、尽可能地减少事故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一方面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配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的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