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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以案释法”典型案例(2019年3季度)

发布日期:2019-09-23 00:00来源:芜湖市安监局作者:超级管理员阅读次数: 字号:
 

案件名称:

常州某钢铁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在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中负有责任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72月某日,位于武进区的常州某钢铁有限公司第一轧钢分厂在组织设备检修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导致1人死亡。

事故经过:

20172月某日上午8时左右,该公司第一轧钢分厂机修工段长陈某召开班前会,布置机修工史某某、冯某某去做加热炉上料台架支撑梁加固准备工作。850分许,史某某、冯某某到达现场准备工具,就绪后史某某前去加热炉操作室询问停机情况,同时交代冯某某在原地等待。加热炉工段长周某某告知史某某预计要到915分才能停机。9时许,史某某返回上料台架区发现冯某某已经不在原地,在往上料台架下方查看时发现冯某某已经倒在台架下方地面上,头部受伤,安全帽破裂。史某某立即通知操作室停机,加热炉工段长周某某闻讯后立即组织施救,同时报告公司领导并拨打“120”急救电话。925分左右,“120”急救人员到场,确认冯某某头部伤势严重已经死亡。

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机修工冯某某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差。他作业前没有听从同伴指令在原地待命,而是在取钢机未停机的情况下,冒险进入上料台架下方危险区域。当他头部冒险在取钢机拨爪与上料台架横梁的间隙处查看检修情况时,取钢机拨爪正常旋转将其头部压伤,导致事故的发生。

2)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常州某钢铁有限公司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机修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在危险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违反法律条款及处罚决定:

(一)常州某钢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等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常州某钢铁有限公司处2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常州某钢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的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对李某某作出:处28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隐患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源,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要素,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从业人员,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就得到了保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极为重要。我国尚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欠发达,一些从业人员的科学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实行市场经济后,乡镇企业、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迅速增加,就业岗位增加很多。但由于大量的季节工、农民轮换工走上工作岗位,其中不少在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等危险岗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些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着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缺乏防止和处理事故隐患及紧急情况的能力等问题。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可以使广大从业人员正确按章办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识和掌握生产中的危险因素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并正确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加强治理和预防,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因此,隐患也称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现行标准的规定,隐患主要有三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步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对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分厂、区队、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组织制订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