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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以案释法”典型案例(2019年4季度)

发布日期:2019-12-23 00:00来源:芜湖市安监局作者:超级管理员阅读次数: 字号:

【标题】

芜湖某矿业公司阳冲锌铁矿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和完成情况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地下矿山   领导带班下井

【要旨】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基本案情】

2019年某日,芜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芜湖某矿业公司阳冲锌铁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主井口公示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为4月份计划,未按照规定公告7月份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和6月份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完成情况。该公司无单位网站,也未在办公楼等其他公示栏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和完成情况。

【处理理由及结果】

芜湖某矿业公司阳冲锌铁矿在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过程中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十九条,决定给予芜湖某矿业公司作出人民币叁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上述行政处罚案件暴露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在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方面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矿山领导人员思想认识不高,责任心不强,法治意识淡薄,不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对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和完成情况不能按时公告。

通过这起案件反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管,应当定期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适用】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

第八条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

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