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8 16:01信息来源: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及职责

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3 县、区(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4 相关企业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 分级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事故报告

4.2 先期处置

5 应急处置

5.1 指挥决策

5.2 抢险救援

5.3 医疗救治

5.4 人员疏散转移

5.5 交通管制、治安警戒

5.6 次生灾害防范

5.7 应急保障

5.8 信息上报

5.9 信息发布

5.10 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6 后期处置

6.1 响应终止

6.2 善后处置

6.3 事故调查

6.4 总结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 制度保障

7.3 物资装备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宣传培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规范应急处置职责和程序,有效控制和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危害。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芜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强化工程性和制度性措施,加强防范,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和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处置。

(3)备用结合,专兼结合。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结合实际组建各类专业和兼职应急队伍,在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扎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4)依靠科技,加强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专用装备作用,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5 事故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安全事故(I级)、重大安全事故(II级)、较大安全事故(III级)、一般安全事故(IV级)。

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影响特别严重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严重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较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影响比较严重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一般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及职责。市政府设立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按要求做好特别重大、重大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较大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接收、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和批示,并督办落实;对跨市的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做好与相关市的协调工作;协调全市专业应急队伍、武警部队及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

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全市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准备能力建设;推动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队伍,提高装备和物资储备水平;组织协调较大以上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报市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等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控制和隐患排查;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事故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市直各部门和县区政府的事故应急工作;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人员或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市公安局:组织、指导事发地做好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事发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并制订应对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的建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和指导受事故损害或威胁的工程建筑、公用设施等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消防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3 县(市)、区和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县(市)、区和开发区应参照市指挥部组成,成立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相关企业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第一响应人,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要编制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配合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 分级响应

按照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指挥部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会同事发地政府及管道企业开展应急救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全力以赴组织救援。

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市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帮助指导处置工作。管道企业按照企业内部应急预案,配合属地政府实施应急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事故报告。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有关内容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及当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逐级向上级政府及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4.2 先期处置。涉事企业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和电源,设置警示标志,通知事故危害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迅速疏散转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迅速调集企业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迅速调集力量,开展抢险救援;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迅速转移、疏散、撤离受事故危害或威胁的人员并妥善安置;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指挥决策。市指挥部接到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召集各相关部门进行工作部署。根据事故等级,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调集物资装备,协调全市专业应急队伍、驻军参与抢险救援;向省指挥部、兄弟地市请求支援。Ⅲ级以上的应急响应,指挥部负责人及成员赶赴事故现场,会同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2 抢险救援。市发改委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部门,驻军、消防以及事发地政府、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和事故相关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5.3 医疗救治。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中毒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必要时将受伤、中毒人员送往异地救治。

5.4 人员疏散转移。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参加,负责将受影响人员紧急疏散转移到安全场所,并做好临时安置工作。

5.5 交通管制、治安警戒。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参加,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现场秩序维护,保障救援设备和人员的进出通畅,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5.6 次生灾害防范。生态环境、水利、气象等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现场及附近的空气、土壤、水源等加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5.7 应急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做好交通、通讯、电力、资金等保障工作。

5.8 信息上报。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上报应急处置情况。

5.9 信息发布。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参加,负责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5.10 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6 后期处置

6.1 响应终止。在确认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基本消除,经现场专家组认定或上级批准后,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2 善后处置。现场处置结束后,市民政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保险机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和事故相关单位各司其责,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灾后重建和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处理工作。

6.3 事故调查。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原因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6.4 总结评估。较大以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将应急处置有关文字、图片、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并对事故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储备抢险救援物资,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7.2 制度保障。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要建立健全管道保护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对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外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管道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制止违法占压、损毁管道设施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7.3 物资装备保障。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根据应急需要,储备应急物资、常用装备和特种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7.4 资金保障。现场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或责任暂无法明确的,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对应的政府责任主体,由同级政府按照指挥部指令先行垫付。

7.5 技术保障。依托省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6 宣传培训。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应告知员工和周边群众管道安全事故的主要危险及危害,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应将事故应急救援纳入经常性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