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8-05-31
文  号: 芜安监规〔2018〕102号 性: 失效
发布日期: 2018-06-04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市应急局 > 调查评估和科技统计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69601
名  称: 芜湖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芜湖市政务公开平台

 

芜湖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安监规〔2018102

 

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市局各业务科室、市安监支队:

现将《芜湖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531        


 

芜湖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和《芜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我市“红黑名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芜信用办〔201821号),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在以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一)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级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告知、报送和移出处理等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按照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书面告知书(见附件1)并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企业无申辩意见或申辩意见不成立的,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填报《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确认书》(见附件2)。

(三)信息报送。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于每月1日前收集汇总上月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信息(信息报送表见附件3)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逐级审核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经应急管理部审议确定的“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芜湖”网站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信息移出。“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自公布之日起计算。“黑名单”管理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见附件4),由县、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逐级核查验收,作出是否符合移出条件意见,并将移出申请及相关印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作出审核意见后(验收表见附件5)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各项惩戒措施。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七 《芜湖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芜安〔201689号)即日起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