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芜应急〔2019〕70号
各县、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局),各科室、支队: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2019年11月4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1月4日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编制单位: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编制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现场工作组
2.3 应急专家组
2.4 市有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政府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事故分级
3.2重大危险源管理
3.3 信息报告
3.4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Ⅲ级响应
4.3 信息发布
4.4 应急暂停与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救援总结
6 预案管理
7 附 件
7.1 预案编制依据
7.2 事故分级
7.3 事故单位及政府部门响应措施
7.4 应急保障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妥善处置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 的理念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 的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应急预案(详见附件 7.1)。
1.4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商贸行业领域发生下列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涉险事故、重大涉险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上级指示或市应急管理局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设立市局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局长。
副指挥长:局各分管负责人。
成员科室: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政策法规科、调查评估和科技统计科、风险监测和减灾救灾科、安监支队、相关业务科室(根据事故类别参加),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办公室:接收传达上级决策部署和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并督办落实,负责本局应急处置后勤综合保障。
(2)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指挥长指令,召集相关成员科室研究处置意见,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牵头相关单位会商事故处置事项,协调指挥应急专业队伍开展救援,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承担应急值守组织实施工作。
(3)政策法规科: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工作。
(4)调查评估和科技统计科:负责建立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协调有关专家参与应急救援。负责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系统、通信网络运维技术保障。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5)风险监测和减灾救灾科:组织协调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
(6)相关业务科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的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具体包括核实事故单位相关信息,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应急管理专家参与救援等。
(7)安监支队:配合局机关有关科室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 现场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局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工作组,由指挥长(或授权副指挥长)带队,有关成员科室及相关专家参加,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3 应急专家组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从省、市专家库中抽调专家成立应急专家组。专家主要职责: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参与应急救援方案的制订和审查。
2.4 市有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政府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市局应急指挥部按照市政府相关专项预案,协调市有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履行相关职责。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详见附件 7.2。
3.2重大危险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3信息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以上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逐级上报事故信息,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信息。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上报,最迟不超过1小时。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涉险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3.4 预警行动
依据《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可以预警的事故的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分析,对可能引发事故的要立即发布预警,以防范和减轻事故危害。预警发布的同时,通知相关单位和救援队伍等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4.1.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响应工作分别由省级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局应急指挥部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配合省级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1.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市局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报请市政府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4.1.3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市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Ⅲ级响应
4.2.1 事故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先期响应
发生较大以上涉险事故和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需要支援的提出请求。
4.2.2 市局应急指挥部响应
市应急管理局接到较大以上涉险事故和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启动本预案,市局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作出如下处置:
(1)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挥长指令应急指挥中心召集相关成员科室,研究处置意见。相关成员科室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会商决策。
(2)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报请市政府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响应。
(3)研究救援方案,调集专家、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赴现场救援。对事发地政府提出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协调市有关部门和相邻县区政府配合支援。落实上级指示,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
(4)指挥长(或授权副指挥长)率工作组赴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
(5)成员科室履行各自职责。
4.2.3 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与应急联动
(1)指挥协调
按照相关专项预案规定,市政府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处置。市应急管理局工作组在市政府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组织事故先期处置的县级政府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市政府现场救援指挥部移交指挥权。重大涉险事故和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在省级或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处置。
现场救援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组织制订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及相关人员救治、疏散、安置、安抚等;组织实施现场警戒和安全通道管制;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方案;组织协调有关保障和支援工作;组织实施事故信息报送和发布等。
(2)应急联动
市政府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对有关单位进行职责分工,可设立下列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专业救援队伍等组成,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由公安等部门组成,组织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通道等。
人员安置与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以及民政、发改、交通、公安、供电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疏散安置、遇险遇难人员救治及其亲属安抚;救援装备、物资、通信、电力、交通、食宿等保障。
综合组: 由政府新闻办、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资料管理等工作。
专家组:由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参与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措施,供决策参考。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4.3 信息发布
市政府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要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同意。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参与相关工作。
4.4 应急暂停与终止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救援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现场救援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市应急管理局终止本预案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受伤与救援伤亡人员补偿安置、征用物资归还补偿、救援费用支付、灾害救助、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 救援总结
现场救援指挥部应完整、准确地记录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管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在应急终止后,将应急救援总结送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单位在应急终止后,应向事故调查组报送事故应急处置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6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本预案组织修订和演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附件
7.1 预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5)《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6)《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8)《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 号)
(9)《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 232号)
(10)《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3〕 41号)
(11)《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2012〕 130 号)
(12)省、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相关应急预案
7.2 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重大涉险事故包括下列内容:
①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②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③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
④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
⑤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⑥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⑦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⑧其它重大涉险事故。
(6)较大涉险事故包括下列内容:
①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③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④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⑤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⑥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注:重大涉险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监总厅〔2012〕 130号)分级。
7.3 事故单位及政府部门响应措施
7.3.1 事故单位响应措施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以下(不限于) 应急救援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7.3.2 事发地政府部门响应措施
事发地政府及其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不限于) 应急救援措施:
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事发地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7.4 应急保障
7.4.1 应急处置信息联络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守,按照规定流程处理事故信息,确保应急处置联络通畅。相关联系方式如下:
单位名称 |
电话号码 |
省应急管理厅 值班室 |
值班电话: 0551-62999519 值班传真:0551-62999522 |
市委总值班室 |
值班电话:0553-3832500 值班传真:0553-3817232 |
市政府总值班室 |
值班电话:0553-3114862 值班传真:0553-3119603 |
市应急管理局 值班室 |
值班电话:0553-5763806,3869851 值班传真:0553-5763806 |
市应急管理局指挥部 |
人 员 |
电话号码 |
|
指挥长 |
宋玉辉 |
|
|
副指挥长 |
赵新舟 |
|
|
程克柱 |
|
||
许晓平 |
|
||
束良葆 |
|
||
办公室 |
丁忠先 |
|
|
应急指挥中心 |
魏长山 |
|
|
政策法规科、调查评估 和科技统计科 |
张文顺 |
|
|
风险监测和减灾救灾科 |
高卫东 |
|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支队 |
陈志宝 |
|
|
有关业务科室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科 |
魏长山 |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科 |
高启亮 |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管理科 |
张支平 |
|
7.4.2 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市各级及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物资调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综合和专业应急队伍联系方式如下:
应急队伍名称 |
队伍类别 |
队长姓名 |
联系方式 |
芜湖市消防救援支队 |
综合救援队伍 |
巩培爱 |
119、2296010 |
安徽华谊化工专职消防队 |
危化品专业队伍 |
冯晓辉 |
|
安徽省危化救援芜湖融汇队 |
危化品专业队伍 |
魏正敏 |
|
7.4.3 专家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设立市应急管理专家库(详见专家库名单),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等参与应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