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12-26
文  号: 芜应急〔2019〕101号 性: 废止
发布日期: 2019-12-31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市应急管理局 > 调查评估和科技统计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69601
名  称: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应急

管理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应急〔2019101

 

本局各科室、支队

《芜湖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20191226    

 

 

 

 

 

 

 

芜湖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作用,有效提升我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专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工作,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终生负责。

第五条 专家参与应急管理技术服务的各项活动时,专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给予方便。

第二章  专家组的组建

第六条 组建芜湖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按照行业和专业领域分类标准,专家组分设若干专业组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与烟花爆竹、工贸、交通安全、安全生产综合、应急救援、火灾防治、防汛抗旱、地质灾害防治、减灾救灾等10个专业组。

第七条 专家组组长1名,副组长1-2,负责专家组的全面工作。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必要时设副组长1名,负责本专业组的具体工作。

专家组及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由成员从专家组及本专业组中的政治素质强、知名度高和专业能力强的资深专家中推举产生。

第八条 专家组及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

(二)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制定,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防范,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三)参与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安全生产条件可靠性论证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

(四)参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监测、评估调查,科技项目成果技术评审,应急预案评审及各类应急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等工作。

(五)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化建设及培训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

(六)其他类型的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 专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中选聘。

第十条 入选专家组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

(三)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评价师资格,从事相关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在本行业和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技)术知名度的专业人员;

(四)自愿接受工作委派并胜任专家工作;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组: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

(三)被列为失信人员的;

(四)曾被清退出专家组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入选专家组,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申请入选专家组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登录芜湖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填报《芜湖市应急管理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三)市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考核。

(四)经审查、考核通过后,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示拟聘专家名单等相关信息,时间为7天。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颁发专家聘用证书,纳入相关专业组进行分类使用和管理。

专家实施动态管理,视情况对各专业组进行调整。

第三章  专家组的使用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邀请专家组的专家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时,由局领导确认必要性后,各有关科室(支队)发出邀请。

第十五条 专家执行任务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需专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由市应急管理局使用科室(支队)按照需求,立即选择相应专家,分别报局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特别紧急任务时,可口头请示局领导后补办审批手续。

(二)需专家参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决策咨询、现场检查、技术审查及其他技术支持工作时,由市应急管理局使用科室(支队)按照需求,提前1-2个工作日在相关专业组中调配选用并填写《芜湖市应急管理局专家使用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首次使用前,专家应填写《芜湖市应急管理专家健康状况承诺书》

(三)专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后,按要求及时将《芜湖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工作任务及评价表》上报市应急管理局使用科室(支队),由使用科室(支队)3个工作日内对专家工作进行评价。必要时,使用科室(支队)应征求有关单位对专家工作情况的评价。

(四)市应急管理局使用科室(支队)在完成评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专家工作情况、使用评价等内容整理汇总,并报调查评估和科技统计科建档留存。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审批后,调查评估和科技统计科会同使用科室(支队)对专家工作及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并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若专家组中无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经报局领导同意审批后,可临时从国家、各省及其他地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库)中聘请相关专家。

第十七条 其他单位需从市应急管理专家组中聘用专家的,可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科技统计科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章  专家组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专家组全体会议及各专业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在每年1月份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专家组及各专业组组长可以向市应急管理局提议召开会议,市应急管理局也可适时组织召开。

专家组全体会议及各专业组会议主要研究总结工作、加强学术交流、开展课题研讨,对我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家对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建议可随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反馈,由有关科室(支队)收集整理,向局领导呈报。

 第十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领导下,调查评估和科技统计科会同有关科室(支队)建立完善多项专家管理机制,保障专家有序开展工作:

(一)专家日常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科室(支队)负责相关专业组及其专家的联络服务和工作委派,了解掌握相关专业组的工作情况,记录专家的工作业绩,建立专家业绩档案,定期将专家组信息情况报送调查评估和科技统计科进行更新维护

(二)专家课题调研。各专业组每年度研究提出1-2个重点调研课题,经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科室(支队)审议并报局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课题调研成果由调查评估和科技统计科印制成册,报送市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并推荐在有关网站或刊物上刊登、交流。

(三)专家培训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科室(支队)会同调查评估和科技统计科,制定各专业组年度培训计划,经局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培训情况纳入专家培训档案。

(四)专家考核工作。实时掌握专家的思想动态、工作实绩、专业发展和使用情况,把专家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次数、表现情况和使用单位评价等内容纳入专家的年度考核中。市应急管理局对年度工作考核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将调整出专家组。

(五)专家工作保障。专家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按标准给予适当的补助费用,并视工作需要,由使用科室会同局办公室为专家提供交通、办公及安全防护等保障措施。专家从事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现场检查评估、课题调研、技术评审、教育培训等各类工作所需费用由市应急管理局年度专项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专家具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的权利。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专家按相应规定获得参与应急管理活动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市应急管理局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三)遇有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接受委托单位委派,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完成任务后,向委托单位提供任务有关材料。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六)严格遵守专家回避制度。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本人是专家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近亲属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其他需回避的事项。

(七)专家未经批准,不得以专家组的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家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当出现下列情况情节较轻的,暂停其参与专家服务,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清退出专家组,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专家不履行职责或义务,或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无故不接受派遣任务的,暂停其6-12个月参与专家服务的权利,并进行约谈,提出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一年二次以上无故不接受任务或参加会议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二)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或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正的报告或错误结论的,取消其专家资格,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专家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擅自以专家组专家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四)专家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提请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家聘期每届4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不再聘用:

(一)年龄已经超过65周岁的;

(二)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

(三)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安全监管局印发的《芜湖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制度》(芜安监规〔2017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