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芜湖市非煤矿山紧急情况立即停产撤人十四条硬性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6 16:23信息来源: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体:【  

无为市、南陵县、繁昌区、弋江区、鸠江区应急管理局,各非煤矿山企业(含尾矿库):

为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和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芜湖市非煤矿山紧急情况立即停产撤人十四条硬性规定(试行)》,现印发予以执行,并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第十七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及时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赋予调度员、安检员、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等人员现场紧急撤人权,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编写评估报告。国家矿监局安徽局党组书记、局长许胜铭在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也重点强调:“各市应急局要结合辖区非煤矿山事故灾害特点,针对水害、有毒有害气体、大面积停电、极端天气等情况,制定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措施,并督促各企业严格落实到位。”这些都是我们做好紧急情况下立即停产撤人的法律依据和行为准绳,各级监管部门和所有企业一定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搞建设,绝不能为了发展而忽视安全。只有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安全风险,始终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危机感,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安全。

二、行动上不打折扣

十四条措施,条条都是硬性措施,条条都是刚性措施,不得变通,不打折扣,必须完全落实。要加强学习教育,确保人人熟悉熟记,保持高度警惕,形成条件反射。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商研判,建立完善灾害性天气预警和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向矿山企业发送暴雨、洪水等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并督促矿山企业在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期间及时停产撤人到位。一旦出现灾情、险情,要及时上报并派专人指导矿山企业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应急广播、事故救援信号、汛情灾情和十四条硬性规定,不断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按照“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原则,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各种设备、物资和队伍,做到机构、人员、装备、责任四落实,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要加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应对本岗位主要灾害事故的能力;要加强对矿山通讯、报警系统的建设,确保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所有井下作业人员能够迅速取得联系。地下矿山要在每个矿井口、每个生产中段设置逃生线路图,清晰显示逃生路线,摆放在醒目位置,确保两个安全出口、梯子间、行人的水平运输巷和井下溜井、箕斗井井底矿石回收处等人员撤离通道畅通无阻。要开展避灾硐室专项检查和整治,确保风、电、饮用水、氧气、食品、药品等按照规定充足补给。要赋予调度员、安检员、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等人员现场紧急撤人权,签订授权书,授权上述人员正确行使紧急情况下立即停产撤人措施,不论现场是否发生灾害和事故,事后任何领导都不得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安全上不留盲区

重点做到“八聚焦”:

一是聚焦地下矿山采掘作业风险管控。首采中段、开采顺序、 采场布置、采场参数、矿柱留设等应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矿山必须形成具备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等完整的开拓系统,保证矿山三级矿量平衡。严禁以采代建、以采代探。每个生产中段形成 2个可行人的安全出口后,方可进行采准切割作业。中小型矿山同时开采的中段数量不得多于 2 个。不同开采主体的相邻矿山之间必须留设不少于 50 米的永久保安矿(岩)柱,定期进行测量,严禁井下互联互通。采矿专业技术人员定期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

二是聚焦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地下矿山企业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工程施工前要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通过老巷、地质构造破碎带、风氧化带、松软岩层、巷道交叉部位等特殊地段时,必须进行可靠的永久支护。永久支护至掘进工作面间应架设有效的临时支护。采用锚杆、锚索、锚网喷支护的巷道,要加强对支护质量的检查,确保锚杆、锚索的拉力、喷层厚度和强度符合施工设计规定。对帷幕注浆的巷道要合理确定帷幕参数、注浆材料、注浆工艺和注浆过程控制并对注浆效果进行检测,确保帷幕注浆有效封堵裂隙,加固顶帮板。对所有支护的井巷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加强对作业人员顶板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增强防范顶板事故的意识和能力,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和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三是聚焦井下动火作业风险管控。要认清违规动火作业危害的严重性,督促企业建立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人员监管,落实安全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记录资料,严禁不具备资质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矿山在井下和井口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措施,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四是聚焦地下矿山防排水风险管控。要调查核实矿区采空区、老窿水、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等水害情况,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井下严禁用废弃巷道、采空区等充作水仓。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复杂的或有老空区的矿山应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和钻探等进行探放水、发现透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编制探水设计方案,超前探测的距离必须始终超过采掘工作面30米以上。排水系统和主排水泵必须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每年检测检验 1次,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水文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安设防水闸门并保持顺畅开关,每月对防水闸门进行一次开关演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定期绘制工程水文地质图。

五是聚焦提升运输风险管控。严禁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提升绞车、提升机、提升罐笼和箕斗、运输人员和油料的干式制动无轨胶轮车辆等设备。提升机、提升绞车、斜井

人车、无轨运输车辆、防坠器、罐笼、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运输装臵,必须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按规定定期检测。新改扩建矿山单次提升超过 9 人的,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新改扩建矿山严禁使用叉爪式斜井人车。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提升系统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

六是聚焦尾矿库排洪系统风险管控。尾矿库企业要突出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在线监测系统和坝体稳定性的检查。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每 3 年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的原则,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质量检测,并形成影像和质量检测报告,严禁带病运行。尾矿库“头顶库”建立应急广播等符合实际、切实管用的通信联络系统,保证下游受影响范围内人员能够清晰明了应急指令,及时得到疏散。应急演练必须要邀请受影响范围内人员参加。

七是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切实履行自查自改主体责任,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每月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排查报告签字备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建设,撤出相关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组织相关部门或聘请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企业没有发现隐患而由监管执法部门发现的,要依法给予上限罚款、停产整改等处罚。各级监管部门要对重大隐患整改逐项建立档案并挂牌督办,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拒不整改的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直至依法关闭矿山,真正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八是聚焦“打非治违”。严厉打击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纳入整合的生产系统仍然“各自为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和不履行事故报告责任,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不按设计建设生产、以采代建、以采代探、以采代掘,实际控制人不履职,企业隐瞒图纸资料,外包工程分包转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联合惩戒“黑名单”、停产整顿、公开曝光、追责问责、关闭退出、行刑衔接等措施,让违法违规者付出沉重代价,绝不让违法违规演变成重大隐患甚至发生事故。

 

附件:芜湖市非煤矿山紧急情况撤人十四条硬性规定.docx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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