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应急管理局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30 16:38信息来源: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局)、财政局:

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现将《芜湖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8日

芜湖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举报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芜湖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处理。

前款所称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标,按照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按照省政府办印发的《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皖政办〔2017〕75号)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指与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微信、微博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反馈结果。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七条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聘信息员,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联络机制,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举报、奖励谁”的原则。

第十条  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罚款总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办理奖励领取事宜。奖金应当一次性发放。

交办下级部门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或上级部门提级调查的举报事项,均由负责核查处理的部门发放举报奖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及时抄送相关执法文书,及时办理奖励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实名举报的举报人。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取手续;无法到现场领取的,可以凭举报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银行账号,由应急管理部门将奖金通过银行汇至举报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不予奖励:

(一)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经被监管部门发现的,或被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并已进行整改的;

(二)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举报人属于被举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与被举报单位存在承包、承揽等合作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人员。

(五)同一举报事项已在负责核查处理部门领取举报奖励的;

(六)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的;

(七)与他人串通进行举报的;

(八)应急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微博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和信息员。也不得因举报人的举报行为或信息员提供信息的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和信息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急管理部门支持举报人和信息员依法维权,并可依法依规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从重处罚、信用惩戒等措施。

举报人和信息员提出人身安全保障需求时,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落实,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举报人和信息员进行回访,了解其奖励、合法权益保护等有关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对回访中发现的奖励不落实、奖励低于有关标准、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等情况,应当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举报人和信息员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支付,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安全生产举报以及处理,依据市安委会印发的《芜湖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芜安〔2016〕8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芜湖市应急管理局和芜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