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芜湖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芜湖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三级标准化)建设,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和《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皖应急〔2022〕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的申请、评审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对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者AQ行业标准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企业可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原则上按照应急管理部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执行;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执行;其他没有定级标准的行业,可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作为定级标准执行。
第五条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局)为全市三级标准化企业的定级部门。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为三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工作。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对申请定级企业进行三级标准化的现场评审(从事现场评审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
第八条 组织单位与评审单位确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对其符合性、真实性做出承诺: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起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并按规定报告安全风险;
(八)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被撤销三级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的或者前一次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的,可按上述条件再次申请定级。
申请定级的企业,须向组织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二)自评报告;
(三)主要负责人对申请条件做出的符合性、真实性承诺。
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评审单位应根据企业规模、工艺特点、专业等要求,配备不少于3人的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
评审工作组现场评审后,应将现场评审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要求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3),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将审核(盖章)后的现场评审报告及整改情况一并书面报送组织单位。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现场评审及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并书面告知企业,自告知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十四条 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第十五条 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申请重新定级。
第十七条 重新申请三级标准化的企业,在3年有效期内如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直接定级。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四)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并持续改进,每年开展自评并按规定提交自评报告,且自评报告符合要求。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向组织单位提出直接定级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组织单位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审核、复核通过的报定级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程序予以公示、公告。
企业不符合直接定级条件或者未在有效期内提交直接定级申请的,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定级。
第十八条 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或经信访举报核实确认,发现标准化定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确认后,撤销其三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市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承诺不实,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二级以上重点检查企业每年执法检查不超过一次,对二级以上非重点检查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二)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一级、二级企业不纳入范围;
(三)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按照一级、二级、三级顺序优先对本级监管企业进行复产验收;
(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五)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六)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七)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八)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九)有条件地区对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可给予其他奖励。
第二十条 组织单位要建立健全评审组织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现场评审工作质效。
评审单位要加强评审过程的管控,规范评审人员行为,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客观公正出具评审报告,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负责。评审单位不得出具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
定级部门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10%的比例对本地区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有关单位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一律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芜湖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芜安监规〔2015〕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表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
附件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自 评 报 告
企业名称(盖章)
行 业 专 业
自评得分 自评等级
自评日期 年 月 日
是否在企业内部公示 □是 □否
是否申请定级 □是 □否
申请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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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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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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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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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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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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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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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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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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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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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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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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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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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自评前本企业(专业)曾经取得的标准化等级:□一级 □二级 □三级 □小微企业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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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某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请注明企业集团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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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主要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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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所在部门及职务/职称 |
电 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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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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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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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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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概况。 2.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本自评年度内)。 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成效。 4. 自评打分表(得分情况、扣分项目)及整改完成情况。 5.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申请定级的企业提交)。 |
自评报告填写说明
1. 企业名称、住所、类型按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填写。
2. 所属行业:主要包括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
3. 专业:按所属行业中的划分填写,如冶金行业中的炼钢、轧钢专业,有色行业中的电解铝、氧化铝专业,建材行业中的水泥专业等。
4. 企业概况:主要包括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企业规模(含职工人数)、机构设置、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等。
5.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包括事故起数、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申请一级企业定级还需提供损失工作日、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等数据。
6. 自评打分表(得分情况、扣分项目)及整改完成情况需另附表。
7. 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内容应当符合定级办法第十一条要求。
附件2
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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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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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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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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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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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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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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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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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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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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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
□ 初次申请 □ 复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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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交申请表时,应附以下资料: 1.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初次申请定级承诺内容应当符合第十二条规定 复评申请定级承诺内容应当符合第十七条规定 2.自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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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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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级组织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现 场 评 审 报 告
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盖章)
申请企业
行 业 专 业
评审性质 初评/复评 申请等级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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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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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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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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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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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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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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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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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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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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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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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审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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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单位/职务/职称 |
电 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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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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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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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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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达到拟申请等级: □是 □否 |
现场评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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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审组组长签字: 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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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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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审不符合项及整改完成情况(另附表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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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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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定级企业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