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芜高速芜湖段“2021.1.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05-07 15:14信息来源: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体:【  

2021年1月16日21时19分许,宁芜高速芜湖段上行(由马鞍山往铜陵方向84km+300m附近,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其中2人当场死亡,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4.38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李锦斌批示:要妥处善后,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副省长李建中批示: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事故工作。市委书记潘朝晖批示:全力以赴抢救伤者,周密做好善后工作;抓紧事故调查,依法妥善处理;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决杜绝各类事故隐患。市委副书记、市长单向前批示: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处理善后;迅速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立即开展全行业全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杜绝各类事故隐患。副市长桑宝庆带领市公安、应急管理、卫健、消防、交警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地点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宁芜高速芜湖段“2021.1.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弋江区政府派员参加,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16日21时19分许,刘**驾驶苏FR55D6号小型轿车沿宁芜高速公路上行线由马鞍山向铜陵方向行驶至84km+243m处,因操作不当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停在客货车道内。21点24分许,李**驾驶鲁UGE73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此处,在向左避让过程中,先后与苏FR55D6号小型轿车和在小客车道内行驶的由资**驾驶的苏MV2S7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碰撞后导致苏FR55D6号小型轿车无法启动),随后李**驾驶鲁UGE73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客货车道内移停至84km+292m处的小客车道内。21时36分许,汪*驾驶苏BH902S号小型客车沿宁芜高速上行线小客车道行驶至84km+292m处,与停在小客车道内的鲁UGE723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随即,谢**驾驶苏D0XM86号小型轿车又与苏BH902S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苏BH902S号小型客车驾驶人汪*、乘客**当场死亡,苏BH902S号小型客车乘客龙**、田**、朱**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5辆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地点位置图见图1-1、图1-2、图1-3)

           

1-1事故地点位置图         1-2事故地点位置图



1-3 事故地点位置图

(二)道路与环境情况

 1.道路总体情况

宁芜高速公路起自江苏南京,经马鞍山至芜湖。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芜湖方向、北往南京方向。事发路段位于宁芜高速马鞍山至芜湖段,根据原安徽省交通厅《马鞍山至芜湖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2008年10月),马芜高速起点位于马鞍山市东环线(G205)姜家村K0+073.935,终于芜湖县205国道张韩村K53+370,路段全长53.296公里,路线所处行政区域隶属于马鞍山市、当涂县、芜湖市、芜湖县两市、两县。其中,芜湖段为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路面宽度23米。该段道路日均交通量较大,日均42000辆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有效。道路路面性质为沥青,全路段小型客车限速60km/h~120km/h,客货车限速60km/h~100km/h。2005年11月,安徽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路段进行检测,安徽省皖江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经检测,路面平整度、抗滑性能、车辙情况等指标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安徽省交通厅于2008年10月16日-17日组织竣工验收,认为:马芜高速路线线性顺畅,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边坡及沿线防护工程稳固,结构物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最终得分为93.04分,等级为优良。        

2.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路段单向由东向西分小客车道、客货车道、峨山路向南匝道及应急车道,其小客车道、客货车道、匝道宽度3.75米,应急车道宽度3米。道路中央设有中央分隔带钢板护栏加绿色植物的安全设施。其中,钢板护栏主要包括立柱、防阻块、波形梁和反光膜等构件,由安徽省公路勘察设计院设计、由无锡市中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经对事发路段现场前后300米进行实地勘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设施齐全有效。道路路面性质为沥青,路面状况正常,事发时值夜间,视线一般。全路段小型客车限速60km/h-120km/h,客货车限速60km/h-100km/h。

3.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设施情况

事故路段设置了较为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限速标志,路面中间反光标线和行车道边缘线,中央及路侧隔离防撞设施等。(事故路段现场图见图2-1、图2-2)

2-1  事故路段现场图(由北向南方向)

 

2-2  事故路段现场图(由南向北方向)


(三)事故车辆情况

1.苏FR55D6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刘**,登记住址江苏省南通市,注册登记日期2017年10月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当前状态正常,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含三责险、车损险。

2.苏MV2S78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资**,登记地址江苏省靖江市,注册登记日期2009年12月2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当前状态正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含三责险。

3.鲁UGE73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 登记所有人李**,登记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注册登记日期2020年10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当前状态违法未处理。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含三者险。该车总质量4495kg,核定载质量1580kg,事发时车辆实际装载10505kg,过磅总质量15000kg,依据《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二轴载货汽车总质量限值为18000kg,该货车运输属超载但不超限行为。

4.苏BH902S号小型客车, 登记所有人汪*,登记地址江阴市,注册登记日期2008年2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逾期未检),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当前状态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系统显示保险终止日期2020年04月04日。                                                         

5.苏D0XM86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武进高新区小谢通讯器材店,登记地址常州市,注册登记日期2013年6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6月,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当前状态正常,车辆承保公司大家财产保险责任有限公司,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

(四)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刘**,苏FR55D6 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男,户籍住址广西全州县,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03月01日。驾驶证累积记分0分。

2.资**,苏MV2S7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男,户籍住址云南省曲靖市,持有 C1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11月30日。驾驶证累积记分0分。

3.李**,鲁UGE73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男,户籍住址山东省莱阳市,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05月09日。驾驶证累积记分6分。

4.汪*,苏BH902S号小型客车驾驶人,男,户籍住址湖南省保靖县,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05月09日。驾驶证累积记分0分。

5.谢**,苏D0XM86号小型客车驾驶人,男,户籍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持有 C1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08月12日。驾驶证累积记分0分。

(五)相关道路管理单位情况

1.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芜湖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芜湖高管中心),为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隶属于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成立,非法人机构。辖段涉铜陵、芜湖、宣城三个地级市,主要由芜湖区域原芜湖管理处、马芜管理处、芜宣公司三个营运三维相关管理路段整合形成。管辖G5011芜合高速芜宣段、G4211宁芜高速芜湖段、南沿江高速、S28溧芜高速芜雁段、G50沪渝高速铜南宣段、巢黄高速芜湖长江二桥段,共六路一桥,管辖里程240公里,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和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

履职方面:一是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夯实基础,修订并评估通过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桌面演练及实战演练;三是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不断加强与路警部门联动,积极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2021年1月1日至16日,芜湖管理中心芜湖东分中心正常开展了道路日常巡查工作,1月16日开展2次巡查,巡查纪录表显示,事故路段道路状况正常,道路设施完善,路面无抛洒物。

2.安徽省马芜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以下简称马芜路政大队),为路政管理单位,正科级建制,主要职责是保护所辖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查处损害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的重大路政案件,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负责审批非交通标志的设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护路林砍伐,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等行为;控制和管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等工作,具体负责管辖G4211宁芜高速马芜段及G4221沪武高速马鞍山段里程共计102.5公里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履职方面:一是在日常工作中,不定期与交警部门、经营单位等开展联合巡查;二是不定期与经营单位、养护部门联合开展桥涵下清障、公路用地内种植物清理等工作,及时消除相关的安全隐患;三是协助配合交警部门开展恶劣天气预警工作,同时发布路况信息,协助交警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配合交警部门开展交通管控措施,维护好事故现场的通行秩序。2021年1月1日至16日,路政大队对G4211路段上下行线路段开展2次路政巡查,巡查记录显示事故路段路面及道路附属设施完好。

3.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以下简称芜湖高速二大队),正科级建制,主要职责是负责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G4211宁芜高速芜马交接点68KM+300M至铜陵交接处加代管铜陵8KM的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

履职方面:一是加强监控系统建设,结合省政府“两个系统”建设,制定具体措施,基本建成视频监控网络系统,安排专职人员进行视频巡查,强化了路面管控力度;二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执法处罚工作,实施分段包保责任制,加强重点路段安全隐患排查,加大对辖区路段车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优化宣传手段,完善基础宣传设施,在收费道口、交通节点、服务窗口等地摆放宣传展板,在隐患点和事故多发地增加标示标牌和警示标志;通过多媒体和组织民警前往服务区等方式宣传,增强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2021年1月16日20时00分至事故发生时,有2辆警车(车牌号分别为皖B9900警和皖B9776警)在线巡逻。

(六)货运平台情况

运满满平台,成立于2013年,隶属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2016年10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研发、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市场调研服务;网络工程、弱电工程设计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法律咨询;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医药咨询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增值电信业务;货运代理;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网站建设;图文设计、制作;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耗材、通讯设备、文化用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的除外);社会经济咨询(不含投资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汽车零配件、电子产品、日用百货的销售及网上销售;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运满满平台主要运营模式是为货主和司机提供实时信息匹配,在平台上实现车找货和货找车,该平台仅针对货主挂单收取费用,实质上是为货主和司机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根据《运满满用户服务协议》第十项规定:“司机应当自行承担所有因道路限行、交通管理规定、交通管制措施引起的行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以及由此造成的任何直接、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给货主造成的损失),运满满不承担相关责任。”

2020年11月5日,李勋涛在该平台注册并开始接单。2021年1月15日,李**通过运满满平台接单,1月16日,李**从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出发,运输豆瓣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七)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宁芜高速芜湖段上行(由马鞍山铜陵方向)84km+300m附近。(事故现场示意图见图3)

甲车为第一辆车:刘**驾驶的苏FR55D6号小型轿车;乙车为第二辆车:资**驾驶的苏MV2S78号小型轿车;丙车为第三辆车:李**驾驶的鲁UGE73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丁车为第四辆车:汪*驾驶的苏BH902S号小型客车;戊车为第五辆车:谢**驾驶的苏D0XM86号小型轿车。

事故现场位于宁芜高速上行线(由北向南)84km+300m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芜湖方向、北往马鞍山方向。事故地点单向由东向西分小车道、客货车、峨山路向南匝道及应急车道,其小客车道、客货车道、匝道宽度3.75米,应急车道3米。道路中心设有中央隔离设施(波型金属防撞拦和绿色植物)。道路交

通标志、标线齐全有效。道路路面性质为沥青,路面状况正常,事发时是夜间视线一般。全路段小型客车限速60km/h~120km/h,客货车限速60km/h~100km/h。以道路西侧护栏为基准线,以84公里300米桩号为基准点,现场有一苏MV2S78号小型轿车,该轿车右前轮向西距离基准线12.5米,右后轮向西距离基准线12.4米,距基准点向北垂直距离3.1米。该车北3.1米处有一鲁UGE736号轻型货车,货车尾部与苏BH902S号小型客车严重挤压变形。右侧客货车道内由一苏D0XM86号小型轿车,车头朝向东北,车头部分严重损坏。

 

3 事故现场示意图

 

 

 

(八)检验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芜湖高速二大队委托专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报告共计16份,其中尸体检验报告5份、血液毒化检验报告5份、血液酒精检测报告5份,车辆碰撞形态及车速鉴定报告1份。

尸检: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结论:汪*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何**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彭**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田**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痕检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1)由北向南行驶的苏FR55D6号小型轿车右侧前部及正前部与路中护栏发生碰撞后旋转横向停在客货车道内(车头朝路外车尾朝路中);后苏MV2S78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沿小客车道行驶至此处时减速,鲁UGE73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北向南沿客货车道行驶至此减速并向左避让苏FR55D6号小型轿车,鲁UGE73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左侧前部与苏MV2S78号小型轿车右侧后部发生碰撞和刮擦;鲁UGE73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右前部与苏FR55D6号小型轿车右后部发生碰撞,苏FR55D6号小型轿车碰撞后又旋转滑移至路边(车头朝路中车尾朝路外);苏FR55D6号小型轿车与苏MV2S78号小型轿车未发生碰撞。

2)鲁UGE73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停放在小客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的苏BH902S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撞到鲁UGE73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后部;随后由北向南行驶的苏D0XM86号小型轿车左前部又撞到苏BH902S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后部。

3)事故发生时,鲁UGE73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行驶速度介于71km/h~75km/h之间。

4)事故发生时,苏MV2S78号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不具备计算条件,无法确认。

5)事故发生时(进入出警车辆行车记录仪画面时),苏BH902S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介于101km/h~102km/h之间。

6)事故发生时(进入出警车辆行车记录仪画面时),苏D0XM86号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介于94km/h~95km/h之间。

7)事故发生时,苏FR55D6号小型轿车的转向系、制动系和尾灯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8)事故发生时,苏MV2S78号小型轿车的转向系、制动系、前照灯、尾灯和制动灯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9)事故发生时,鲁UGE73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转向系、制动系和前照灯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10)事故发生时,苏BH902S号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处于有效工作状态;苏BH902S号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部分组件(制动总泵、真空助力装置、储液罐、制动油管等)在事故中碰撞损坏、脱落,已无法确认该车制动系工作性能。

11)事故发生时,苏D0XM86号小型轿车的转向系、制动系、前照灯、尾灯和制动灯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12)鲁UGE73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左前轮轮胎外胎侧的破裂痕迹符合与苏MV2S78号小型轿车右后轮外侧碰撞所形成;鲁UGE73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右前轮轮胎外胎侧的破裂痕迹符合与苏FR55D6号小型轿车后保险杠支架右端碰撞所形成;事发之前,鲁UGE73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左右前轮轮胎均正常。

13)苏BH902S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前轮胎面的破裂痕迹符合该车轮碰撞后移时与本车轮挡泥板碰撞所形成;事发之前,苏BH902S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前轮正常。

14)苏D0XM86号小型轿车左前轮轮胎外胎侧的破裂痕迹符合该与苏BH902S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后部碰撞时形成;事发之前,苏D0XM86号小型轿车左前轮正常。

15)鲁UGE73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后部设置有防护装置,该后防护装置在事故中碰撞脱落;鲁UGE73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后反光标识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16)苏BH902S号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为七人,车厢内仅有四副座椅,该车最后排的三人座椅已被拆除。

17)事故发生时,苏BH902S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为汪勇,前排右侧乘员为何吉斌,第二排最左侧乘员为田宏文,第二排最右侧乘员为龙金芝,第二排中间乘员为彭秀清。

18)事故发生时,苏BH902S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和前排右侧乘员均系安全带,第二排的三名乘员均未系安全带未见异常(是指安全带正常);该车四副座位的安全带均未见异常。

19)苏FR55D6号小型轿车、苏MV2S78号小型轿车在方向盘、仪表工作台右侧均配置有安全气囊,两车的安全气囊均未打开;鲁UGE73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苏BH902S号小型普通客车未配置安全气囊;苏D0XM86号小型轿车在方向盘、仪表工作台右侧均配置有安全气囊,安全气囊均已打开。

血液中乙醇浓度检测: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的检测结果为:刘**、资**、李**、谢**和汪*血样乙醇浓度均未检出。

毒驾检测:芜湖高速二大队毒驾检测报告书的检测结果为:刘**、资**、李**、谢**和汪*人体尿样均呈阴性。

(九)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根据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中,刘**、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在车辆后方放置警告标志;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在车辆后方放置警告标志,且驾驶的机动车装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汪*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行驶中疏于观察前方路况,未确保安全驾驶;谢**驾驶机动车同车道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刘**、资**、李**、汪*、谢**等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龙**、彭**、田**乘坐小型客车未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何**无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如下:汪*负同等责任,李**负次要责任,谢**负次要责任,刘**负次要责任,资**负次要责任,何**、龙**、彭**、田**不负责任。

(十)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事故路段当时无降水,最高气温5℃,西北风3级。天气晴,能见度好(事发时为夜间,视线一般)。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1年1月16日21时25分许,芜湖高速二大队值班室接110指令称,在宁芜高速芜湖段上行线84km+300m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值班室迅速通知路面巡逻警力前往现场处置,第一辆警车于21时36分到达现场,在警车停车过程中又有车辆发生追尾碰撞,且车内有人员受伤,困于车内,于是在场民警立即向芜湖高速二大队汇报,芜湖高速二大队领导随后带领民警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和管制分流工作,并报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接报后迅速通知消防、急救医疗、路政、高速管理等单位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事故发生后,副市长桑宝庆带领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警支队、弋江区政府等第一时间赶赴事故地点开展现场救援和善后维稳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21时25分,苏FR55D6小型轿车驾驶员刘**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21时36分,芜湖高速二大队巡逻警组范**、范*两名警力驾驶第一辆警车赶到现场,开展现场事故处置工作,同时请求119、120、芜湖高管中心派出力量进行支援,随后又有6辆警车陆续赶到现场,开展划定警戒区域,勘察现场,车辆预警,事故护尾,协助消防、卫健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固定、提取现场证据材料等工作。22时12分,消防车到达现场,消防救援人员开始对严重受损的BH902S号小型客车进行破拆,将车内被困人员逐一救出车外。21时55分,第一辆救护车赶到现场,随后又有5辆救护车陆续到达现场,急救医生对解救出的被困人员进行现场救护,经现场诊断和送医救治,被困5名人员中,2人当场死亡,3人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1时33分,芜湖高管中心接芜湖高速二大队事故报告后,在峨山路入口及干线情报板发布事故预警信息,封闭峨山路收费站,先后出动3辆清障车和4台养护抢修工程车,配合交警维护现场交通和现场清障以及现场增设锥形桶进行预警护尾工作。21时58分,马芜路政大队接芜湖高速二大队事故报告后,安排值班人员赶赴事故现场,配合交警开展护尾预警工作。5辆事故车辆均由芜湖市久运道路救援有限公司拖车拖离事故现场。17日1时30分,干线路面清理完毕并恢复通车1时44分,峨山路收费站解除封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伤人员情况

本次交通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1.汪*,苏BH902S号小型客车驾驶人,男,汉族,45岁。

2.何**,苏BH902S号小型客车乘车人(副驾驶位置),男,土家族,49岁。

3.彭**,苏BH902S号小型客车乘车人,男,土家族,51岁。

4.龙**,苏BH902S号小型客车乘车人,女,苗族,58岁。

5.田**,苏BH902S号小型客车乘车人,男,土家族,54岁。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24.38万元,其中:遇难人员协议赔付307万元,医疗费用 0.6万元,事故车辆损15万元,事故检验鉴定费用 1.78 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汪*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行驶中疏于观察前方路况,未能确保安全驾驶。

2.刘**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在车辆后方设置警告标志。

3.资**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在车辆后方设置警告标志,在车辆能移动的情况下,未第一时间将车辆移到应急车道上,影响了道路畅通和其他车辆行车安全。

4.李**驾驶机动车装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在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在车辆后方设置警告标志,在车辆能移动的情况下,未第一时间将车辆移到应急车道上,影响了道路畅通和其他车辆行车安全。

5.谢**驾驶机动车同车道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二)间接原因

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交警二大队接警处置不规范,接警人员接警后未在第一时间告知所有事故车辆移到应急车道,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道路畅通和其他车辆行车安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苏BH902S号小型客车驾驶人,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行驶中疏于观察前方路况,未能确保安全驾驶,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刘**,苏FR55D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在车辆后方设置警告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2.资**,苏MV2S7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在车辆后方设置警告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3.李**,鲁UGE73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装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在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在车辆后方设置警告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4.谢**,苏D0XM86号小型客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同车道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三)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人员和单位

1.谢*,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辅警,接警处置不规范,在当晚值班接警过程中,未第一时间告知事故车辆停入应急车道,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道路畅通和其他车辆行车安全,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市交警支队给予其诫勉。

2.杜*,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路面秩序整治、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当晚负责巡逻事发路段,对接警人员应急处置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市交警支队给予其通报批评

3.责成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向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责成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芜湖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事故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建议

1.针对江苏省江阴市对苏BH902S号小型客车到期未进行车辆检验且长期行驶行为未能及时查处的问题,建议江苏省无锡市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2.针对山东省龙口市对鲁UGE73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超载行为未能及时查处的问题,建议山东省烟台市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六、事故教训

(一)机动车源头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BH902S号小型客车审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保险有效期至2020年4月4日江阴市有关部门虽通过寄邮件以及电话、上门告知等方式联系驾驶人汪勇,但一直未能联系上,致使该车辆一直上道路行驶,形成了较大的安全隐患。

(二)货运车辆运输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UGE736号为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总质量4495kg,核定载质量1580kg,车辆实际装载10505kg,过磅总质量15000kg。该车2021年1月16日从烟台龙口出发运货至广州梅州,龙口市有关部门未能及时查处该车超载行为,形成了较大的安全隐患。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有待提高

高速交警部门接警处置不规范,接警人员接警后未在第一时间告知所有事故车辆移到应急车道,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道路畅通和其他车辆行车安全。高速经营单位要针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合理设立养护站点,提高事故快速响应能力。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如下:

(一)切实强化交通安全宣传,进一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充分发挥融媒体阵地作用,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事故案例、交通违法危害以及交通安全常识,及时曝光交通陋习、危险驾驶行为及重大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增强驾驶人自律自警和主动防范意识,做到自觉守法驾驶、安全文明出行。要加大对交通参与者的宣传教育,使驾驶人“知危险会避险”,提高事故及遇险后的自救防范意识。

(二)切实加强源头安全监管,进一步压实安全监管责任

交通、交警、路政、高管等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和隐患,切实加强车辆和道路源头管理,全面排查安全隐患,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杜绝到期未检车辆、超载车辆等上路行驶,切实履行好车辆管理、路网巡查、设施维护、隐患治理、风险防控等安全管理职责,推动源头管理不断加强。

(三)切实提高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效率,进一步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交警、路政、高管等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高速公路路面管控,加强联勤联动,加大对超速、超载、不安规定车道行驶、未保持安全距离、行车时使用手机等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要按照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7号),出台联动机制,禁止到期未检车辆、超载车辆驶入高速;规范交通事故处理,提升接处警信息传递水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水平和效率,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强化视频监控中心值班工作,加大对视频监控内容巡查频次,对监控中发现事故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切实发挥视频监控中心作用;针对事故易发多发情况合理设立养护站点,加强路面巡查频次,提升事后现场处置效率。

(四)切实加强智慧道路建设,进一步提高道路本质安全水平

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智慧道路建设,加大投入,提升交通事故警示信息推送能力和车辆危险驾驶提醒能力,同时充分利用电子指示牌、情报板及临时交通引导标志等,滚动发布路况动态、拥堵处置及绕行提示等信息,提高高速公路安全通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