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芜湖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25 14:46信息来源: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阅读次数:编辑:办公室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市直、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芜湖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芜政办秘〔201794 号)同时废止。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9


芜湖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预案衔接

1.5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3 应急响应

3.1 预警

3.2 信息收集和研判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4 事态研判

3.5 应急监测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7 应急处置

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3.10 响应终止

4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4.2 事件调查

4.3 损害评估

4.4 善后处置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应急资源保障

5.4 经费保障

5.5 通信保障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解释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6.4 预案实施日期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确保水源地水环境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芜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芜湖市境内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污染事件以及水华灾害等事件情景所导致的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预案衔接

本水源地应急预案是政府的专项应急预案,在编制与实施过程中不仅与其他部门以及地方行政区的预案相衔接,在要求上也坚持相协调并从严的原则。

1)与《芜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芜湖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芜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芜湖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预案相衔接,形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

2)与《繁昌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弋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镜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县区预案相衔接,一旦发生县行政区域内的污染物迁移到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适时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确保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顺利交接。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构建饮用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污染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

3)整合资源,科学预警。整合信息,准确研判,及时公告,实现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测预判。

4)强化能力,充分准备。加强水源地预案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应急指挥平台、联动机制,资源共享,强化能力保障,全面提升应急能力。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芜湖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水务局、商务局、民政局、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芜湖海事局、市委宣传部、芜湖军分区、消防救援支队、华衍水务、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市指挥部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饮用水源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3)指挥协调我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及时报告事故和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支援的请求。

5)决定其它有关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市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市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2)根据现场情况组织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3)协调各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检查督促任务落实情况。

4)根据事发区域气象、水文环境、人员 、设施等情况,确定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5)提出请求人员、物资、设备支援的建议。

6)负责组织和协调做好善后工作。

7)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命令。

3 应急响应

3.1 预警

3.1.1预警分级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体现市级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分级与芜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预警分级相互衔接。

1)芜湖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分级确定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发布红色预警;

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发布橙色预警。

2)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3.1.2预警的启动条件

3.1.2.1满足如下条件之一即启动红色预警: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污染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 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 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1.2.2满足如下条件之一即启动色预警:

1)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

2)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

3.1.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1)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市应急指挥部

2)预警信息内容:以船舶事故为例,装运危险货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状况,运输的危险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种类、主要物理化学特性、载重量,运输航线,停靠的港口码头,装卸作业方式,航道和港口码头的作业环境,驾驶人员情况以及气象、水文、地质等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3)预警发布的对象:根据事件发生的类型,橙色预警向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发布;红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发布,必须扩大预警范围时需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发布给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单位。

3.1.4预警行动

3.1.4.1红色预警行动

1)市应急指挥部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受市应急指挥部任命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4)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5)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污染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6)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7)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8)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9)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10)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1)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1.4.2橙色预警行动

1)加强信息监控,收集事件信息。

2)指示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测、调查。

3)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及时研判事故的级别。

4)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1.5预警解除

当判断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具体情形见3.10

3.2信息收集和研判

3.2.1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1)市生态环境局、城管局、水务局、芜湖海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电话、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污染事件信息;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交通运输事故信息;芜湖海事局通过水面事故报警获取航运事故信息

3)芜湖市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水源地上游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污染事件信息。

4)安徽省人民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等省直部门通过自动监控或通过掌握的污染事故信息,通知芜湖市人民政府或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等对口部门。

5)铜陵市宣城市等跨界行政区域境内发生突发污染事件,污染较为严重,可能会导致我市水体污染的情况,发来预警通报。

3.2.2信息研判与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城管局、水务局、芜湖海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芜湖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信息报告程序

1)市生态环境局、城管局、水务局、芜湖海事局等部门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现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信息或经研判认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污染事件事态有扩大的趋势,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市应急指挥部职能部门先于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信息的,可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污染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3.2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芜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城管局、卫生健康委、水务局;根据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市消防救援支队(遇火灾爆炸)、芜湖海事局(遇水上运输事故)、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和交通运输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农业农村局(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芜湖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马鞍山市、江苏省南京市等相邻行政区域的,芜湖市人民政府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并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报告。

3.3.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3.3.3.1报告和通报的内容

1)初报

应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

应在初报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信息或到现场勘察信息,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

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3.3.3.2报告的形式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污染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4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根据事故类型及应急工作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核实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所有闸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避免污染物的扩散;判断污染物进入长江或其支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漳河备用水源地做好供水准备。

根据事态研判的结果,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3.5应急监测

3.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安徽省芜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污染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3.5.2.1应急监测方案主要内容

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监测项目、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3.5.2.2应急监测重点

根据污染带的扩散情况,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监测的点位和监测时间随污染带的移动实施变化。

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3.5.2.3应急监测原则

1)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

以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取水口上游一级保护区入界处、取水口上游二级保护区入界处、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预警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3.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经初步研判污染物可能发生地,责令相关部门或属地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港口、码头、运输船舶、油气管线、石油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化学品运输船舶、化学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切断污染源

3.6.2.1实施部门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由现场处置总指挥会同芜湖海事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及组织专家会商后,指令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规程实施切断污染源;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3.6.2.2处置措施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污染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采取过驳等方式,降低风险源的风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应急处置

3.7.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3.7.1.1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

1)责任单位

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现场处置方案的责任单位为市生态环境局。

2)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程序

根据事态研判的结果,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现场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实施。

3)应急监测

监测因子为: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表2的补充项目和表3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同时结合事故特征污染物,确定最终监测因子

监测范围为:污染带范围及水源地取水口、重要的农灌取水口上游附近。

监测队伍:以安徽省芜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为主,必要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其他监测机构。

4)污染处置措施

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7.1.2应急工程设施

固定源企业通过截流设施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的措施及设施;流动源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调蓄池、沉淀池等工程设施,收集事故废水,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3.7.2供水安全保障

1)供水单位的通知

应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集团。明确与供水单位通报联络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供水单位的应急能力

供水单位应具备进水基本项目的应急监测能力;应急状态时,应对取水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根据进水水质情况,决定深度处理设施的启动时间、低压供水及暂停供水等应急措施;

适时启动备用水源。

3)暂停供水的决定权

根据取水口到水龙头的监测结果,经多部门会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做出暂停供水的决定。

3.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各相关应急部门要加强应急准备,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包括医疗救护仪器药品、个人防护装备、消防设施、堵漏器材、废水收集装置、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应急交通工具等。对一些不便自己储备的设备(物资),则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落实民间调集征用的渠道,保证应急物资及时调集。

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舆情信息收集分析与信息公开的方式。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3.10响应终止

现场指挥部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是否终止,并向社会发布终止信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突发事件导致的化学品泄漏或是消防水已成功在陆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4 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1)回收化学品等的处置

清除收集起的化学品,可通过相关生产企业回收装置进行回收处置;回收后难以利用的按照危废进行处置。

清污作业结束后,大量的沾染化学品的砂石需要处置,在不能及时运走的情况下,必须临时存储这些沾染化学品的砂石,为收集和最后处理提供缓冲余地。最终处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2)油品和化学品应急设备的清洗与保养

应急设施在使用后需清洗及修补,被化学品沾污的部位及各种设备予以清洗,动力设备需予以保养。清洗遗留下来的含清洗剂和污染物的废水需收集,最终处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3)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后期处置

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应对场地污染状况进行评估,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土壤或水生态系统修复。

4)跟踪监测

继续监控水体中的污染物,观测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污染事件。

可适当降低监测频次,直至污染水体及取水口的水质稳定回到事发前的状态。

4.2事件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4.3损害评估

根据有关规定,应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4.4善后处置

1)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根据污染损害评估结果,确定损害赔偿标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责任方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2)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制定风险源整改方案,同时开展污染场地修复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联络方式、承担救援保障任务的部门和人员的联络方式、备用水源管理部门、具有启用备用水源权限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见附表

市委宣传部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的授权部门。

5.2 应急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应制定应急培训计划和演练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应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培训,至少每年一次,应急队伍培训内容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组织本行业的应急队伍培训。

5.3 应急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应急资源(包括药剂、物资、装备和设施)的配备、保存、更新及养护方案。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5.4 经费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市发改委、市财政、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相关要求,将生态环境应急物资采购纳入全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管理,相关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生态环境应急处置费用纳入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按规定使用。

5.5通信保障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等有关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所需的通信保障。市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有关单位建立通讯联系,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各单位联络畅通。

6 附则

6.1名词术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在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

6.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芜湖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芜政办秘〔2017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协调指导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组织、调动相关单位(企业)人员、设备投入救援行动;参与由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污染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相关的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和事发后污染损害评估、环境恢复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和协调由企业排污造成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委宣传部:负责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水务局:参与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重要水利工程的调度运行;负责对受影响水功能区的水量状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负责水资源应急调配方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芜湖海事局:负责芜湖长江水上搜救中心工作,负责长江干线芜湖段水域船舶污染事故水上搜救应急事件的交通管制、事故调查,参与先期处置、协调、组织等。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负责指导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设置公路防撞栏;参与由危险化学品运输造成的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调配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等开展医疗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开通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事故受伤害人员得到及时救治;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作物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包括华衍水务):参与在供水区域发生的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做好饮用水源取水口水质监测工作;负责事故发生时的应急供水保障和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发现场安全警戒、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等工作,保障现场治安秩序稳定和交通畅通;协助当地政府将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并做好受伤害人员营救;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管制。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事发现场的火灾扑救,人员解困,开展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泄漏等险情控制工作;负责事发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运送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保障突发污染事件地区的主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状态下协调上级部门按程序调拨医药储备工作;负责从本市有关应急物资生产企业调拨应急抢险物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污染事件应对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民政服务机构内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气象局:提供事故现场应急区域的气象信息和天气预报,及时提供现场附近的气象监测实况数据。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场地用地手续。

芜湖军分区协调有关部队参加抢险救援。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集辖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救援船舶,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做好灾民安抚、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置工作。


附件2

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应急处置组:为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芜湖海事局、住建局、水务局、消防救援支队和相关县市区等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2)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应急监测组:为应急监测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住建局、卫健委、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2)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应急供水保障组:为供水保障机构,由市住建局牵头,水务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华衍水务等有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应急物资保障组:物资保障机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2)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综合组:为综合协调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应急专家组:为参谋机构,一般由水源地管理、水上搜救、化学品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