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世兵解读《芜湖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21 15:57信息来源: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办公室 字体:【  

近日,市应急管理局印发了《芜湖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为便于理解和落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世兵进行了解读。解读内容如下:

一、起草背景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201711月9日印发的《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暂行规定》在规范行政执法尤其是在行政处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后,原有关程序已不符合现目前行政执法工作开展需要,所以着手修订工作。

二、修订程序

根据201711月9日印发的《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暂行规定》,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草拟了《芜湖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局机关各科室以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均予以采纳。2024年6月21日在局信息公开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芜湖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告》,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建议反馈。政策法规科根据相关意见建议形成《芜湖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经我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三、修订内容

《暂行规定》本次主要对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有关程序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增加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相关内容;二是对法制审核内容和程序进行了细化;三是明确我局需进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范围,特别明确“对个人罚款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的”等行政处罚案件提交集体讨论,其他对当事人拟行政处罚金额未达以上标准的无需提交集体讨论;四是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听证程序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五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民事诉讼法》修订内容,对相关程序规定、时间规定进行了修订,如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3日”修改为“5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的“60日”修改为“30日”。六是增加了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归档前承办执法人员应将案卷送市应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并登记有关信息的规定。

 

 

解读单位: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人: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黄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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