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二期意见征集活动主题:关于征求《芜湖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县(市)、区安委会,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芜湖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于5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加盖单位公章反馈市安委会办公室。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芜湖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制度(征求意见稿)》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芜湖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分级分类挂牌督办工作,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范遏制重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芜湖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予以确定。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确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认定,也可以报请上级部门组织确定。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及其安全生产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认为有必要予以挂牌督办治理的,采取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的形式,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治消除。
县级以上安委会办公室和专委会办公室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销号等信息应在同级主流媒体或相关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分级挂牌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施。
(一)县级安委会及其专委会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
(二)市级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性强、整治难度较大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安委会或市级专委会向市安委会提出申请或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直接予以挂牌督办:
1.跨区域、跨行业,需要两个以上县级政府或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2.上级交办或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3.其他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安委会及其专委会作为挂牌单位的,应确定下级人民政府或本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督办单位。挂牌单位可以直接督办治理责任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是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单位。
无明确治理责任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有关单位负责治理。
第三章 核查挂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安委会及其专委会应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组织核查,确定是否予以挂牌督办:
(一)自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经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填写《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附表1),向所在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督查督导、执法检查、专项整治等活动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依法采取相应现场处理措施或强制措施的同时,及时上报安委会或专委会。
(三)举报反映的重大事故隐患。社会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经受理举报单位或其指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经核查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由核查单位在依法采取相应现场处理措施或强制措施的同时,及时上报安委会或专委会。
(四)提请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提请单位应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以及需要提请挂牌督办的理由。
第十条 县级以上安委会及其专委会,对决定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2),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具体情况、治理期限、治理要求。
第十一条 重大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附表1),并报送督办单位。
第十二条 挂牌单位和督办单位应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实施跟踪督办、动态监管,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度。
第四章 核销摘牌
第十三条 督办单位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治理责任单位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治理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目标和要求;
(二)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三)治理责任机构、人员安排;
(四)治理经费和所需物资;
(五)治理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五条 治理责任单位应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改完成后,治理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核销申请表》(见附表3),向督办单位提出核销申请。
第十六条 督办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向挂牌单位报请摘牌、销号。审核不合格的,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治理责任单位继续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延期申请表》(见附表4),于限期整改时限届满前15日内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督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挂牌单位,挂牌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允延期。最多延期1次,延长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天。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安委会和专委会要将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落实治理全过程闭环管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台账(见附表5)于每季度末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市级挂牌督办的整改难度大、资金投入大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能够按期完成治理并核销摘牌,且符合《芜湖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730号)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对督办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情况予以专项督导、警示约谈、通报批评或者实施重点监管、联合惩戒等。
第二十一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不报或未及时报告、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第二十二条 对因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芜湖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试行)》(芜安〔2016〕68号)同时废止。
附表1:
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隐患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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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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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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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所属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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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所属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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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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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治理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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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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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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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危害和 整改难易度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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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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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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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估算治理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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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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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如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附件2:
芜湖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样式)
芜( )〔20XX〕 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或生产经营单位):
你辖区内 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芜湖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上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挂牌督办,责令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治理工作。
请认真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落实责任,制定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挂牌督办通知书中有关事项全部治理整改落实后,书面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按有关程序解除督办。
联系人及电话:
挂牌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3: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核销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隐患治理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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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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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治理责任 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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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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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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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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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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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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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治理 责任单位 验收意见 |
(验收人员签字)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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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单位 审核意见 |
(审核人员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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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单位意见 |
(承办部门人员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需填写一式3份,治理责任单位、督办单位、挂牌单位各存1份;
2.报送本表时,同时附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评估报告。
附表4: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延期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隐患治理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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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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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责任单位 联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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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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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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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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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理由 及防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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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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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责任 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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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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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如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附表5: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台帐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在地区 |
企 业 (项目名称) |
行业领域 |
重大事故隐患内容 (逐项列出) |
督办单位 名称 |
挂牌单位 名称 |
整治情况 |
重大事故隐患挂、 摘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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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措施 |
完成时限 |
挂牌时间 |
摘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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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行业领域的填写可以按照以下分类,如非煤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火灾、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城镇燃气、特种设备、船舶修造、油气输送管道、农业农机、社会福利机构、商贸流通等;
2.此表如不够填写,可另附页(主要针对重大事故隐患内容和治理措施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