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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以案释法”典型案例(2021年2季度)

发布日期:2021-07-08 16:55来源:芜湖市应急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号:

【标题】

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   金属冶炼   安全设施设备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0-11日,芜湖市应急管理局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存在煤气管道无快速切断阀门、吊运熔融金属区域未设置事故罐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备的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初步调查取证。3月12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1.喷煤车间旁烤包器煤气管道无快速切断阀门;2.铸造车间两条浇铸线吊运熔融金属区域均未设置事故罐;3.铸造车间转运小车轨道端头未设置止轮器或车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芜湖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安全设备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是否及时进行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实践过程中,因为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有关标准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损失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备一直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是一条概括性规定,内容非常丰富,执法人员熟知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在本次执法实践的关键。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7.5.2规定:……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在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应断开或堵盲板。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第5.9规定:吊运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的区域应设置事故罐,事故罐放置应在专用位置或专用支架上,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第6.3.1规定:熔融金属罐车停靠处,应设置两个电气联锁限位开关,轨道端头应设止轮器或车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