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芜湖市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 粉尘涉爆 安全设施设备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8日,芜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芜湖市某有限公司抛丸机收尘设备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风机使用非防爆电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调查取证。4月9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对芜湖市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案立案调查。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芜湖市某有限公司抛丸机收尘设备属于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风机使用非防爆电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芜湖市应急管理局对芜湖市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安全设备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是否及时进行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实践过程中,因为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有关标准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损失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备一直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是一条概括性规定,内容非常丰富,执法人员熟知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在本次执法实践的关键。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有1台(套)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7.1.3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2014)5.2.2规定:20区电气设备应选用Da级(粉尘爆炸环境用设备,具有“很高”的保护级别,在正常运行、出现预期故障或罕见故障的情况下不是点燃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