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收藏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强化法治政府建设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行刑衔接执法典型案例

刘某某无证经营、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

发布日期:2023-09-12 17:19来源:芜湖市应急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号:

2023年4月28日,繁昌区应急局会同区住建局、区城管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在繁昌区峨山镇刘某某家中发现危险化学品气瓶共计79瓶,其中氧气满瓶9瓶、空瓶44瓶,二氧化碳满瓶11瓶、空瓶12瓶,乙炔满瓶1瓶、空瓶1瓶,氩气空瓶1瓶。刘某某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无证经营、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繁昌区应急管理局于4月28日立案进行调查。为第一时间消除隐患,保障周围村民安全,区应急管理局于4月29日对该批危险化学品依法进行扣押并转移至危险化学品专门储存场所。

繁昌区应急管理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扣押的气瓶中储存的气体进行取样分析检测。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了技术鉴定意见书,检测结果显示上述气瓶中的气体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经调查,刘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家院内的猪圈改造成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地点未经依法批准,无正规设计、评价,储存场所电气设备非防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且位于人员密集的村庄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刘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以及《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四条,繁昌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材料依法移送繁昌区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目前繁昌区公安局已对该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