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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6月份全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7-17 14:55来源:芜湖市应急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升,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震慑,现公布全市1-6月份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1.芜湖某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1月29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芜湖某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一员工无证在从事焊接作业,存在未取得焊接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当事人人民币1.9万元的行政处罚。

2.芜湖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生产作业案

2024年2月4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芜湖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几项问题:1.矿山公司项目部分管安全副经理兼任生产副经理;未配备地质、测量专职技术员。2.查矿山公司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记录,其中2023年6月1-4日、8月5日、11月1日陈某某和9月1日王某带班下井,调阅人员定位系统显示两人无入井记录。3.5号回风天井(-380m~-320m)作为安全出口,联巷内未安装人员定位系统读卡分站;-420m水平入段巷岔口处,人员定位系统未设置读卡分站。4.调阅监测监控系统,-380m水平副扇开停传感器、-540m皮带输送机烟雾传感器未接入系统,-360m水平局扇开停传感器数据传输故障。5.查阅2024年1月1日更换-480m水平摇台换臂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现场条件验收时仅有施工单位负责人李某某签字确认,动火作业完工验收时仅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胡某某签字确认;调阅人员定位系统,动火作业监护工(喷水人)叶某某无入井信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胡某某无系统登记信息,施工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未到-480m水平动火作业地点。6.调阅人员定位系统系统,2024年1月18日15时40分至16时30分,副井井口动火作业期间井下有部分作业人员未撤出。

以上行为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二十九、三十二款、《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并给予该当事人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3.芜湖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案

2024年3月7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芜湖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几项问题:1.机器人操作区域防护栏安全门缺少联锁装置;2.酸洗岗位缺少喷淋洗眼设施;3.打磨台湿式除尘器系统缺少水量、水压监测,未设置报警装置;4.锻压作业为双人交叉作业,锻压机压铸时无安全防护设施;5.铝件打磨台周边使用非防爆电气。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当事人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4.芜湖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7日,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芜湖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车间内2名操作工正在从事焊接作业,存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上岗作业的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当事人人民币1.9万元的行政处罚。

5.芜湖某某加油站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案

2024年3月26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已于2023年8月20日过期。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当事人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6.芜湖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3月26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芜湖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隐患:1.个别高温铝液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2.铝屑存放区未采取防潮措施,未设置氢气监测、强制通风等设施;3.铝件抛丸收尘装置泄爆片设置方向错误,隔爆阀安装在厂房内;4.粉尘清扫制度未明确清扫责任人;5.高温融液应急收集设施容量小于熔炉容量;6.天然气压力装置未与自动切断装置联锁,且存在法兰未跨接、胶管使用铁丝捆扎、螺栓缺失或不匹配、厂房内最高点未设置监测探头等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合并给予当事人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7.无为市某烟花爆竹经营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案

2024年3月6日,无为市应急管理局对无为市某烟花爆竹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烟花爆竹经营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

以上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给予当事人人民币0.5万元的罚款。

8.无为县某烟花爆竹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案

2024年3月12日,无为市应急管理局对无为县某烟花爆竹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烟花爆竹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

以上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给予当事人人民币0.5万元的罚款。

9.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4年5月31日,无为市应急管理局对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搞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2.3万元的罚款。

10.南陵县某烟花爆竹经营部“12.14”涉嫌违规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3年12月14日,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对南陵县某烟花爆竹经营部进行排查核实,发现涉案当事人在非许可地点超量存储经营烟花爆竹155件,其中非我县批发企业烟花爆竹 25 箱。案件移交至南陵县应急管理局后,对南陵县某烟花爆竹经营部“12.14”涉嫌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立案调查。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4000元罚款,并没收先行登记保存非法经营的25箱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11.南陵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4年2月26日,南陵县应急管理局对南陵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隐患:1.矿井配备的专职测量技术人员不是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2024年1月30日现场检查时发现,0m中段副井口把钩工不能熟练使用自救器,佩戴时间超过1分钟。3.-100m最低中段主排水泵房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7m以上,水泵房地面未高出水泵房入口处巷道底板0.5m。4.查矿井通风系统图及监控系统布置图,0m中段及-50m中段回风巷未安设风速传感器;矿井监测监控中心设备未安装防雷和接地保护装置。5.混合井-100m中段安全门未设置自动安全门。6.抽查副井提升机司机交接班记录,2024年1月20日、29日提升机司机何某某、张某某二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4.20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主要负责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12.南陵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铜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4年2月26日,南陵县应急管理局对南陵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铜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隐患:1.矿井配备的地质技术人员不是专职地质技术人员,一人同时在两个矿担任地质技术人员。2.2023年11月29日矿井在-50m中段轨道动火作业,防火措施未经主要负责人审批。3.矿井在用监测监控中心设备未安装防雷和接地保护装置。4.主通风机房备用电机锈蚀严重不能正常使用,且现场无调换备用电机的工具。5.未校核提升绞车平衡锤侧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6.-50m中段联络天井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掘进高度超过7m(约30m),未设置装备完好、用隔板隔开的梯子间和溜碴间。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6.2、6.2.6.1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主要负责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13.安徽省南陵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4年2月26日,南陵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徽省南陵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隐患:1.混合井提升系统未在井架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2.查矿井监控系统,-70m中段回风巷未安设风速传感器。3.-190m最低中段主排水泵房2个通往中段巷道的进口均未装设防水门。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14.南陵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4年2月26日,南陵县应急管理局对南陵某矿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隐患:1.风井混合提升系统井底过卷段未设置过卷缓冲装置或楔形罐道,井架的过卷段未设置罐笼防坠装置。2.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明确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维护的安全生产责任,无把钩工、支柱工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钻探工放矿工等工种操作规程。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2 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有关负责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 1000元的行政处罚。

15.南陵县某加油点安全设施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4年4月16日,南陵县应急管理局联合籍山镇对南陵县某加油点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加油机内电气防爆接线盒进线口处电缆外皮破损,且进线口电缆密封失效,不符合电气防爆要求,未按《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以及《电器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2014》等要求安装。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16.南陵县某加油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案

2024年4月16日,南陵县应急管理局联合籍山镇对南陵县某加油点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南陵县立新加油未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南陵县立新加油点卸车静电仪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17.芜湖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法案

2024年1月18日,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对芜湖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给予当事人人民币0.8万元的罚款。

18.安徽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案

2024年4月11日,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安徽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负责人将厂房出租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该公司负责人人民币0.8万元的罚款。

19.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1月12日,鸠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将一部分厂房出租给另一公司使用,但未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承租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烘干房燃烧装置使用天然气作燃料,但天然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20.安徽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1月12日,鸠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安徽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定期组织对承租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2.1万元的罚款。

21.芜湖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1月12日,鸠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芜湖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电焊工未持证上岗,烘干炉燃烧装置的天然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以上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22.芜湖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1月12日,鸠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芜湖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芜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23.芜湖某工贸有限公司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案

2024年1月25日,鸠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芜湖某工贸有限公司所在的某店铺二楼设有液化气瓶和灶台,存在使用明火做饭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第5.2.2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24.芜湖市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4年3月20日,鸠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芜湖市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当事人主要负责人人民币0.3万元的罚款。

25.芜湖市某压铸有限公司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案

2024年4月7日,鸠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芜湖市某压铸有限公司抛丸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0.3万元的罚款。

26.合肥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2024年4月12日,鸠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合肥某供应链有限公司车辆皖A8XXXX车辆正在鸠江经济开发区神州路口卸油,卸油现场灭火器未放置在指定的位置,卸油现场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0.6万元的罚款。

27.芜湖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5月8日,鸠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芜湖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生产车间一名正在从事焊接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2.生产车间喷涂区静电喷涂使用的除尘器未采取泄爆措施;3.喷涂区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且喷粉室内积尘严重。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28.芜湖某批发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

2024年2月1日,弋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芜湖某批发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备案。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29.芜湖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案

2024年6月26日,湾沚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芜湖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使用的铝压铸机管道漏水、地面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给予当事人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30.芜湖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未认真履职案

2024年5月4日,繁昌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芜湖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矿47米平台、59米平台两台挖掘机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足。公司负责生产现场管理相关负责人,未及时督促消除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足的隐患,存在未认真履职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1.2万元的罚款。

31.芜湖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2024年5月14日,繁昌区应急管理局对芜湖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弃剧毒品仓库内存放了97个44L氯气瓶和38个16L氯气瓶,并在室外露天摆放了2个500L乙硼烷气瓶,该公司领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不包括氯气和乙硼烷,存在未经许可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给予当事人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32.芜湖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4年1月19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芜湖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该公司负责人人民币0.3万元的罚款。

33.芜湖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1月19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芜湖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不足,电气线路私拉乱接、配电箱无漏电保护器。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给予当事人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34.安徽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锁闭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案

2024年1月24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安徽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锁闭生产经营场所的疏散通道。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给予当事人人民币3.5万元的罚款。

35.芜湖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2月2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芜湖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模具车间焊接岗位一名员工未持证上岗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给予当事人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36.芜湖某机械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2月28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芜湖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电气线路私拉乱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给予当事人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37.芜湖市某滤材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2024年3月22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芜湖市某滤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给予当事人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

38.芜湖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不到位案

2024年4月12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芜湖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不到位。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给予当事人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当事人负责人人民币0.3万元的罚款。

39.安徽某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4月12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安徽某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有 2 名正在登高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给予当事人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

40.安徽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1月29日,三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安徽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件上岗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给予当事人人民币1.2万元的罚款。

41.芜湖某门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30日,三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芜湖某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件上岗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给予当事人人民币1.2万元的罚款。

42.三山区某制罐厂占用、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案

2024年2月28日,三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三山区某制罐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经营场所出口被占用、堵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0.8万元的罚款。

43.芜湖某服饰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2024年2月28日,三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芜湖某服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未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1.2万元的罚款。

44.芜湖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以及统一管理案

2024年3月4日,三山经开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芜湖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负责人未和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以及对其开展安全检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0.5万元的罚款。

45.安徽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2月26日,三山经开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员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进行焊接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给予当事人人民币1.2万元的罚款。

46.芜湖某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18日,三山经开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芜湖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员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进行焊接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给予当事人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47.芜湖某精机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11日,三山经开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芜湖某精机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员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进行焊接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给予当事人人民币1.2万元的罚款。

48.芜湖市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26日,三山经开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芜湖市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员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进行焊接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给予当事人人民币1.2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