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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9月份全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10-09 17:13来源:芜湖市应急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号:

1.芜湖某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案

2024年6月17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芜湖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防雷检测超期未检,气瓶储存仓库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超期未检并未进行维护保养,存在损坏的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2.芜湖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案

2024年6月20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芜湖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该公司2023年建设的喷粉涂装生产线,未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内设置的2台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处于不可用状态。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3.某石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案

2024年7月24日,无为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石矿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应急演练相关材料,企业未能提供,经调查询问,确定该企业在2024年度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以上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3.1万元的行政处罚。

4.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董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4年6月25日,无为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董某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 2.3万元的行政处罚。

5. 芜湖某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9月5日,三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接上级交办任务,对芜湖某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铸造车间熔炼炉下方地坑有积水,熔炼炉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冷却水未见进水温度、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三项和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以上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0.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安徽某电机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4年9月3日,三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徽某电机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芜湖某机械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2024年7月16日,经开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芜湖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2、电焊工未持证上岗;3、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如:熔炼炉、保温炉、机边炉使用天然气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且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等;4、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铸造机械臂旋转影响范围缺少防护栏等;5、企业从业人员超300人,未按照《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独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合并给予该当事人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

8.某汽车制品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4年8月29日,经开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制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当事人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9.芜湖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案

2024年7月24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芜湖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私设一处临时加油装置,该在建项目投入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未形成书面报告。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构成了建设工程项目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给予该当事人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安徽某矿业有限公司宫某某未对外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4年8月13日,繁昌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某矿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缺少对承包单位定期考核记录,该公司考核工作负责人、生产矿长宫某某存在履行对外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当事人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11.芜湖市某气体有限公司特殊作业未经审批案

2024年9月6日,繁昌区应急局对芜湖市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乙炔发生器下部和乙炔气柜旁边实施临时用电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作业审批,使用非防爆型插头、插座。李某作为该公司生产经理,安排作业人员在具有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进行临时用电作业,使用非防爆型插座、插头,未履行临时用电作业审批手续。

以上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当事人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