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芜湖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24 年12月3日,鸠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芜湖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烘包区域烘烤器天然气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无压力监测报警装置,且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连锁。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召集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确认后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按程序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芜湖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存在“烘包区域烘烤器天然气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无压力监测报警装置,且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连锁”的违法事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鸠江区应急管理局对芜湖某粉尘涉爆企业“烘包区域烘烤器天然气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无压力监测报警装置,且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连锁”的违法事实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整的罚款。
【案件评析】
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安全设备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是否及时进行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实践过程中,因为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有关标准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损失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备一直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同时在全市同类企业中进行通报警示,以罚示警,督促企业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